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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科轨道1月11日公告,全资子公司铁科装备涉及诉讼,铁科装备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本诉涉案金额为3270.38万元,反诉涉案金额为22380万元。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尚不确定。

据悉,本诉事实与理由为2013年3月1日德阳润海与铁科装备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在德阳润海所在地成立“轨枕生产项目部”,共同生产和销售铁路轨枕,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合作期间如因任何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中止,须据实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合作期间如因任何一方原因致使合同终止,违约方赔偿另一方500万元。双方于2014年8月12日协商签署了《关于终止轨枕生产合作的协议》,确定自2013年5月11日起终止轨枕生产合作。

2018年11月5日,德阳润海以铁科装备单方违约为由,向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铁科装备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及相应诉讼费用;2019年5月10日,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铁科装备支付德阳润海违约金350万元。

本次诉讼德阳润海认为合作协议中约定合作期内因一方原因造成合作中止,须据实赔偿另一方损失,因此铁科装备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德阳润海造成的全部损失共计3270.38万元。

反诉事实与理由为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由于德阳润海严重违约,导致铁科装备原股东之一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中标的13亿元合同于2013年5月9日被单方面终止,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德阳润海投入流动资金未达到《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数额,根据协议约定,德阳润海应支付铁科装备代德阳润海垫付的流动资金及利息,并承担罚金。2013年5月项目合作终止后,根据项目结算统计、双方签订的《关于终止轨枕合作的协议》及《合作协议》,德阳润海应支付其购置轨枕的货款及利息。项目经双方核算有可分配利润,德阳润海应按照《合作协议》支付未分配利润及利息。铁科装备申请进行司法审计,由不涉案的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以求此案公平公正彻底解决。

关键词: 合作协议 任何一方 事实与理由 开庭审理